新闻分类

联系我们

大西南集团结构所

业务范围:主体结构检测、建筑结构安全性/危险性鉴定、装饰装修质量检测

联系电话:0851-88114522-8011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0851-88114533-8011

地址: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4号


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

您的当前位置: 首 页 >> 新闻资讯 >> 行业新闻

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

发布日期:2023-03-10 作者: 点击:

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

一、检测范围

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性能、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,具体包括以下22项。

(一)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: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、防护密闭门、密闭门、活门;

(二)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:材质为钢、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、防护密闭门、密闭门、活门、密闭观察窗、封堵板;

(三)阀门:密闭阀门、防爆地漏、防爆波闸阀;

(四)电控门;

(五)防电磁脉冲门;

(六)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;

(七)战时通风设备,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、过滤吸收器、风机、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;

(八)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,其他运用新技·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;

(九)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;

(十)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;

(十一)水泥原材料物理性能检测;

(十二)建筑用砂、石常规则性能检测;

(十三)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;

(十四)砂浆力学性能检测;

(十五)混凝土工程结构性能检测;

(十六)钢材物理性能检测;

(十七)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;

(十八)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;

(十九)钢筋焊接、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;

(二十)钢结构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物理性能检测;

(二十一)橡胶密封条物理性能检测;

(二十二)建筑幕墙、门窗结构的气密性、水密性检测。

二、人员要求

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·业技·术人员。

(一)管理人员

1.技·术负责人具有高·级专·业技·术职称,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。

2.质量负责人具有高·级专·业技·术职称,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。

(二)检测技·术人员

1.高·级职称技·术人员不少于3人,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;

2.中级(及以上)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。

(三)具备满予检测要求的、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·业检测人员,检测人员不少于35人(包括管理人员和检测技·术人员);其技·术能力、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,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,其中80%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。

1.参加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技·术培训人员不少于10人;

2.从业人员与检测机构签订承诺书,承诺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。

三、场所和设备要求

(一)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及仪器设备。

(二)仪器的量程和精度应满予相关标准、规范要求。

(三)场所应能包括业务部门、检测部门和相关的应急处理部门。

(四)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能保障仪器设备不受损害。

(五)有足够的场所进行设备的标定。

四、管理要求

(一)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,并能够证实运行持续有用效。组织体系设置合理,规章制度健全;

(二)有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措施;

(三)具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,有健全的技·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,严格有用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,检测工作管理实现信息化;

(四)具有相关的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;

(五) 具有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。

五、能力要求

(一)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。

(二)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全项能力和关键原材料、防护设备功能检测相关能力。

1.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全检测能力;

2.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原材料80%以上的检测能力;

3.近3年参加自治区质量技·术监督局组织的相关产品检测的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。

六、其他要求

(一)保密和公正性要求:检测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,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,保障检测工作的科学、独立、诚信和公正。

(二)符合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》GB/T31880,向社会公示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遵循客观独立、公平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职业道德,承担社会责任”的承诺。

(三)检测机构与全有人防工程专·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。



(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)

上一篇: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的分类
下一篇:没有了
在线客服
分享
欢迎给我们留言
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,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。
姓名
联系人
电话
座机/手机号码
邮箱
邮箱
地址
地址

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100号